北京市对共有产权住房选址、配套、户型、面积等作出调整
2021-12-27 19:42:25  来源: 观点网  
1
听新闻

北京修订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导则:按照不小于100平方米规模配置

12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北京市规自委发布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2021年版)》。2021版《导则》在2017年发布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基础上进行了11项修订,对共有产权住房选址、配套、户型、面积等作出调整。

在2021版《导则》中对社区的生活配套设施提出了“因地制宜”的设计理念,将图书馆、健身馆作为标准配置修改为“因地制宜设置图书馆、健身房等公共交流、学习、健身等场所,按照不小于100平方米规模配置”。

2021版《导则》倡导构建高带宽、广覆盖的网络体系,提升5G网络覆盖水平,积极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智慧社区的应用场景,同时提出大力推广居民室内水、电、气、热的智能化调节,推广智能缴费。

鉴于“三孩政策”及居家养老使现有一部分家庭的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2021版《导则》倡导多居室精细化套型设计,适度设置紧凑型两居室套型。中心城区新建项目将执行差别化面积标准,十八层(含)以下的住宅建筑,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取消了其他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建设总量70%以上的户型配比要求。

2021版《导则》倡导主体结构大空间布置,通过轻质隔墙系统、家具设备设施等灵活划分套内功能空间,实现住宅使用的可变性,并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后期改造条件预留的情况。

此外,新版《导则》加入了“进一步提升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质量管理水平,有效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条款,旨在夯实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质量。

据了解,自2017年《导则(试行)》发布以来,北京市已有30多个项目约4.6万套共有产权住房,根据其设计建设并投入使用。

央行等部门联合印发《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

12月24日,央行、四川省人民政府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的通知。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规划》提出,充分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资源优势、生态优势,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将成渝建设成为立足西部、面向东亚和东南亚、南亚,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西部金融中心。

到2025年,西部金融中心初步建成。金融体制机制更加优化,金融机构创新活力不断增强,金融开放程度显著提高,辐射集聚能力不断增强,支撑人民币“走出去”的区域战略地位更加凸显,金融生态环境明显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居全国前列。

现代金融体系更加健全,金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格局初步形成。科创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等特色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建成中国(西部)金融科技发展高地。

到2035年,西部金融中心地位更加巩固。基本确立具有较强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和辐射影响力的区域金融市场地位,形成支撑区域产业发展、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西部陆海贸易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内陆金融开放服务体系,金融服务“一带一路”功能更加完善,西部金融中心的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

《规划》表示,打造西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高地。支持开展私募基金管理模式创新试点,待条件成熟时,优先支持打造西部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服务平台。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重点支持初创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

《规划》还提到,推进金融市场一体化。推动在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跨区域合作。在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与监管框架下推进区域金融市场建设。探索建设西部数据资产交易场所,在健全数据资源产权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大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

上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开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12月24日,上海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房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上海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长期租赁、受托经营等非自持方式筹措存量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其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

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是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住房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所称的住房出租人,是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通过非自持方式筹措的存量住房产权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在上海市注册的商业银行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不得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其他经营性资金混用、不得支取现金,该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协议,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监管内容、方式、流程,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申请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用户认证时,应当提交监管账户的开户信息并通过租赁平台公示,同时在经营活动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租赁合同中明示监管账户信息。

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开立监管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提交租赁平台公示。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当及时为承租人提供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承办银行应当根据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信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租金、押金进行释放。承办银行应当与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共享网签、备案的合同信息。

《细则》要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利用个人“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由贷款机构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不含三个月),租金应当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含三个月),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释放。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单次收取押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含一个月),直接释放给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不含一个月)的,超过部分纳入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应当以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为准。承租人租金、押金的退还,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明确退还金额,报备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后,承办银行按照金额退还。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按约定向承租人退还租金、押金的,承办银行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承租人释放相应的租金、押金。如提前释放的资金涉及退还,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使用监管账户外的资金承担支付,不应动用监管账户资金支付。承租人向监管账户支付租金、押金时,账户收款信息应当由承办银行即时推送至出租人。

承办银行应当将监管账户资金变动信息定期推送至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协助建立住房租赁经营机构资金风险预警机制。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业务终止,需注销监管账户的应将监管账户资金所涉及的住房租赁合同执行完毕后办理注销。如住房租赁合同未执行完毕,不得办理销户手续。

监管账户注销的,承办银行应当将注销情况及时告知房屋管理部门。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夸大资金监管作用或推脱不执行资金监管规定。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等将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银行不承担因住房租赁经营机构违反、超出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业务结算职能。

承办银行仅对基于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房源且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承担监管责任,并按照相关交易指令和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转。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因第三方纠纷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监管资金被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等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的,承办银行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 北京市 共有产权 调整 因地制宜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