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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06年MBA联考分数线比较及复试说明

相关院校:佚名 文章来源:教育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2 12: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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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06考研(含MBA)分数线及复试的说明

  说明:本文节选自“2006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六)复试

  1. 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 5 月上旬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 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 对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不含“ MBA ”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一律加试。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3. 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考生的少数民族成分网报时应如实填写,虚假成分及复试时更改无效。

  4. 为西部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考生,户籍和人事档案须在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所在地,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七)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的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对报考统考、 MBA 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提出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参加复试最低分数线。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高校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各招生单位原则上进行 120% 左右的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 MBA 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转到其它校同一专业复试,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复试;未参加“ MBA 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复试。

  调剂复试的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 2006 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工商管理硕士[MBA][120280]

A类考生*

B类考生*

C类考生*

 

04

05

06

04

05

06

04

05

06

 

300

165

170

280

155

160

280

145

150

*A类考生:报考地处一区招生单位的考生。
*B
类考生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的考生;或者目前在二区工作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考生。
*C
类考生报考地处三区招生单位的考生;或者目前在三区工作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考生。
一区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 18省(市);
二区系重庆、四川、陕西3省(市);
三区系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区)
*
照顾专业(一级学科):力学[0801]、冶金工程[0806]、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0807]、水利工程[0815]、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矿业工程[0819]、船舶与海洋工程[0824]、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0825]、兵器科学与技术[0826]、核科学与技术[0827]、农业工程[0828]
*
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报考地处二、三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市)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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