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现已整装待发,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1-06-01 08:24:10  来源: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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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规现已整装待发,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著作权法》便是其中之一,并早早地成为影视、音乐、出版等多个领域的焦点。随着新《著作权法》的实施,也正式对一系列侵权行为说“不”,包括近段时间频频引发争议的短视频搬运剪辑,以及网络主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作品、公开传播录音制品未支付报酬等情况,均将有明确的条文以保护权利人应有的权益。而在新《著作权法》从政策及法律角度进行版权保护外,从业者也需要进一步强化版权保护意识以推动版权生态的良好运行。

确定“视听产品”范畴

自去年11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以来,新《著作权法》便时刻受到各界的瞩目。终于,6月1日,新《著作权法》迎来了正式实施的这一天。

在新《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定义被明确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扩大了作品类型的保护范围。同时,新《著作权法》还明确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对广播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进行了修订。

不仅如此,新《著作权法》还及时应对互联网+智力成果的纠纷,堪称一部互联网范儿十足的版权法。

新法将“类电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著作权法律覆盖的范围,能够帮助更多的作品进行维权。这既衔接了相关国际条约,特别是2020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又解决了视听产业发展中新类型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为中国方兴未艾、创新不断的娱乐产业保驾护航。

比如,短视频、直播游戏等新型视听节目,之前法律地位一直尴尬,只能通过“类电作品”的概念来保护,不利于这些新兴行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新法即明确,“视听作品”只要满足“独创性”等法定作品特征,就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在数字文创产业智库研究员李杰看来,新《著作权法》的修订与近年来市场的发展变化有着紧密的联系,不少修订均瞄向了新形式作品或热门行业。

以对作品的定义以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修订为例,这便与当下热门的网络直播行业有密切的联系。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越发火热,但未经授权便表演、播出、翻唱他人作品,或是随意直播网络游戏画面等情况频繁出现,屡屡曝出侵权纠纷,随着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将对版权所属以及是否纠纷的认定有进一步帮助。

除此以外,今年4月,53家影视公司及机构、500多名影视从业者先后两次发布联合声明,直指短视频侵权问题的事件,也随着新《著作权法》的实施再一次被提及。对此,李杰认为,“新《著作权法》实施后,想必对短视频侵权问题也将有更为明确的约定,帮助各方合理保护自身的权益”。

加大力度防钻空子

在新《著作权法》中,除了对定义、权利的描述等进行修订外,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尤为受到各方人士的关注。

新《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与此同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新《著作权法》还指出,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影视传媒行业分析师曾荣表示,加大打击力度是保护版权的必要措施,“由于部分侵权事件中对侵权方的处罚程度不及曾经的获利规模,使得市场上存在着钻空子的侵权行为,赔偿后继续侵权,无法彻底根除,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则能增加对侵权方的震慑力度,同时也能对版权方有更好的补偿”。

共同提升版权保护意识

毋庸置疑,新《著作权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同时,业内人士认为,新《著作权法》的实施更多是从政策和法律层面来保护版权,若要真正迎来良性健康的版权环境,还需要各方共同提升版权保护意识。

据国家版权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5039543件,同比增长20.37%。其中,作品著作权登记为3316255件,同比增长22.75%,包括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影视作品、录音制品、音乐作品等多种形式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则为1722904件,同比增长16.06%。

在资深出版人唐勇看来,目前著作权登记总量的增长,证明了大家对于版权保护的看重程度,但仍有部分权利人虽有版权保护意识,却不知该如何保护版权,比如在出版领域,部分作者在面对盗版侵权后,不知该如何解决,或是因为维权成本而选择放纵盗版侵权,这均不利于健康版权环境的建立,需要业内对于该类权利人给予相关帮助。

此外,李杰也表示,新《著作权法》是一项法律文件,需要人来实施才能展现出实际价值与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因此权利人需要对相关法律有更多的认识与了解,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同时也要增强大众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与知识,共同维护良性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 著作权法 版权意识 支付报酬 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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