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民法典的认识 为美好生活护航
2020-06-22 15:42:53  来源: 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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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社会文明

金平 赵万一

民法典的颁布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不但会对中国法治强国梦的实现产生重大推动作用,而且会对中国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和社会文明的强化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民法文明属于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理念、民法原则和民法制度既是社会制度文明的重要载体,同时也对社会文明的传播和升华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从广义上说,法律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表现形式的制度规则是让人类从遵循丛林法则的自然秩序步入稳定有序的文明社会的最有效手段。法律文明之所以能在与其他社会文化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社会文明的主要聚集地,其主要原因在于:相较于习惯,法律具有明确性、普适性、可识别性和可预期性;相较于宗教,法律具有人本性、科学性和实践性;相较于道德,法律具有清晰性、人道性和可实现性。而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来说,由于民法不但强调具体制度的设计,更强调对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提炼,因此其所倡导的公平、自治、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不但是所有民法制度设计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民法文明借助“权利”工具来实现文明秩序的设定与维护,从而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民法的架构实质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秩序状态下权利的整体规定,包括民事主体拥有各项权利,当然,这些权利在被明确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被设定了合理边界;二是秩序混乱状态下权利的保护,当既有秩序存在危险之时,民法需要施以援手来维护这种先定的社会文明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文明是社会文明的组成,而且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存在。

民法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社会文明

无论从立法精神和内容设计,还是从其预期目标,民法都完全契合文明社会所富含的人人安居乐业、家庭团圆幸福、国家富强民主的蓝图设计。换言之,虽然所有的法律制度均有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作用,但民法在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中所承载的作用和功能更为明显。

第一,民法制度为民事主体的社会生活提供行为实施的最基本秩序。相较于其它部门法,民法制度所提供的“最基本”秩序实现了对社会生活领域的全覆盖,包括民事主体的人格、家庭婚姻与继承、财产所有及其流转等各大基本面。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其不仅设定民事主体从出生到死亡时段的相应权利,甚至对民事主体生前(胎儿权利保护)死后(人格利益)的相关权利(益)进行明晰。这种全面性的权利规范使得民事主体可以从生前直至死后都可能和刑法相关制度擦肩而过,也可能与经济法相关制度完全陌路,但却“避不了、绕不开”民法制度对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渗透适用。

第二,民法制度保障了社会文明得以产生和持续发展的前提,即满足民事主体的存活并力争让其更具有自由、尊严的立世。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产生于社会实定法之前,是驱使自然状态衔接社会文明发展的必要、核心条件,因此对自然人的相关权利的高度重视是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源动力。民法制度通过对人格权利的类型化明示,显现了在当下信息科技社会让人更有尊严地活着的决心。同时,民法制度保障自然人之间以家庭为单位的团体协作,通过身份制度让其在推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的聚集效应。民法制度中的人格、身份权利安排无一不透露出对社会文明繁衍光大的前提保障。

第三,民法制度保障了民事主体在文明社会中创造的累累硕果,即承认并保护其在社会中基于劳动所得的财富。民法制度鼓励民事主体对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创造与取得。因此,民法制度通过创设物权与知识产权制度来认可民事主体努力拼搏的成果,借以保障民事主体的生存。与此同时,民法制度认可不同主体之间的能力差异,即可以有获取的财产数量多寡、种类有别的客观现象存在,因此民法创设合同制度用以鼓励财产流转来丰富民事主体的社会生活,并借以形成了刺激不同主体在合规秩序下努力创造个体财产的机制,以此间接为社会文明的蓬勃旺盛培养生命力。

中国民法典助力社会文明的制度体现与影响

中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表决通过并将在明年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依靠自己“摸着石头过河”走出来的民法典,它在博取众长的同时也凸显着中国的时代特色。中国民法典助力社会文明的制度依据正是凭借着第二条予以展开,即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中国民法典让民事主体更加完满的在文明社会中存活的主要制度表现在:首先,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格权规范模式。一是借鉴大陆法系法典体系的同时推陈出新,在民法典第四编首取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例,从第九百八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系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内容;二是结合民法立典的时代特色,即顺应互联网信息科技的发展诉求,在人格权内容中将个人信息纳入保护;三是对胎儿及死者,尤其是民族英烈的人格利益加以健全。对民事主体人格权规范内容的完善,在形式上更加呈现出体系性和开放性,便利于司法实务予以适用,从而为人格权纠纷提供更为充足的救济条件;同时,内容创新紧跟时代步伐,可在更大程度上避免“适法无据”的窘境,扩大人格权设定的生命跨度,使得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更加周延。其次,中国民法典更加重视身份权的产生与维系。主要表现为对民事主体婚姻“出入”制度的引导上,在结婚效力的认可中,因不当疾病禁止结婚的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处理而非立法强行干预;在登记离婚的情形中,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故而增设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出入引导举措的直接影响在于期冀更大化维系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利于和谐家庭文化的生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括而言之,中国民法典对人身权利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民事主体更有尊严的活着,从而夯实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础要素,推动社会文明的持续衍生。

中国民法典对不同编章采取更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方向,其主要制度体现在:其一,物权编更加注重“物尽其用”的贯彻。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增加土地经营权规定以适用土地经营权入市所需,同时增设居住权作为新型用益物权等。其二,合同编完善民事主体的财产交易及公平救济。为促进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应用,新增了四类典型合同,包括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并在总结现行实践法经验基础上完善传统典型合同的规则。其三,权衡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稳定与灵活开放之需。在既定民法典七编中,尚未对商法、知识产权法、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等内容的处理作出回应,基于相关领域的立法尚未成熟完善,以及经济活动的频繁而需要效率应对,如何安排相关领域立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尚无统一定论,因此在保持民法典立法稳定与前述考量的协调之下,在部分领域依旧保持单行立法的方式,使之双轨并行再待未来解答。诚然,中国民法典对财产关系的精雕细琢远不止于此,但足可见中国民法典对于财产关系的调整中,不断扩宽财产的利用广度,提高财产流转的效率,有利于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需。而社会文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的支撑,经济繁荣能够带动财产交易的周而复始、生生不息,为社会文明的发展输送不竭的养分。总之,中国民法典浓墨重彩的一笔为社会文明之发展画上未来可期的繁荣景象。

(作者金平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曾三次参与民法典起草工作;赵万一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理论创新

王宇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深刻认识和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理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法典第一条就确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全面贯彻落实的规范统帅作用。民法典的平等、公平、自治、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凝聚的价值观念高度契合。民法典中的代理、合同等众多具体制度和相关条文,也无不内嵌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和价值追求。民法典的面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生动实践。

广泛汇集民众意见和智慧。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部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民意和民智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尊重和发挥。在民法典编纂的前后5年里,共进行10次公开征求意见,425600人参与其中,收集各方意见102万条。这成为我国民主立法进程中群众参与最为踊跃的法律草案之一。立法部门认真对待每一条意见,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如何续期、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等问题,立法部门都在认真研究后,作出明确回应或予以吸收采纳。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有哪部民法典在制定或编纂过程中,能汇集如此广泛的民意,彰显了我国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的强大生命力。

成功创新民法典立法体例。我国民法典没有采用民商分立模式国家的立法体例,如法国民法典“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三编制,德国民法典“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的五编制。也没有采用民商合一模式国家的立法体例,如瑞士民法典“序编、人法、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的五编制。而是在总结自己的立法实践和经验基础上,设立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编及附则。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单设也是非常具有中国法典体例特色,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制定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创新。

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民法典是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伟大实践。民法典建立了从胎儿到坟墓的完整民事权利保护体系,并通过“衣食住行”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如在充实和完善房屋等不动产制度之外,民法典新增加“居住权”章等。同时强化对人身关系保护力度,将人身关系保护放在财产保护关系之前。民法典强化了对精神层面利益的保护,强化对人的尊重,如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替换掉了“精神病人”。民法典这些保护理念、制度体系、概念调整,都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最大程度保护人民权利”的宗旨。

优化重构民事主体制度和财产权制度。一是重构传统法人制度。民法典舍弃了传统民法社团与财团的分类方法,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创设非法人组织。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归入特别法人中,扩大了民事主体,增强了社会经济活力,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物权法与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用益物权最能表现中国公有制物权法的功能和特色,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用益物权制度进行了充实和优化。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民法典通过优化和重构民事主体和财产权制度,为提升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制度基础。

成功打造“绿色法典”。绿色可持续发展既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关键,也是我国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的基本要求。民法典从总则编到分则编,都体现和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绿色原则”。在物权编中对资源开发、物业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具体制度安排。在合同编中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进行了制度安排。在侵权责任编中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修复。民法典整个分编中,仅直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就达18条之多,形成一个完整的绿色生态保护闭环,为世界绿色民法典制定提供了成功典范。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典范

汪玮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法治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贯穿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并将其转换为权利、义务等法律概念,形成具体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条文,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典范之作。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灵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和精神层面的质的规定性,凝结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一方面增强人民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和约束力;另一方面也使法律更加契合人民的道德意愿,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民法典第一条旗帜鲜明地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目的,彰显民法典的价值追求,也为民法典具体规范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价值指导和矫正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条款是为核心价值观等法外因素进入民法典而设置的转化程序,其基本功能除了实现对立法的指导和便利司法之外,更重要的则在于通过理性化的抽象设计,强化社会公众对民法的内心信仰和价值认同。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构建的“国家、社会、公民”三个不同层面的价值体系外化为民法基本原则,如第九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就是“文明”“和谐”价值观入法的体现;《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系道德观念法律化的具体表现,被认为是民事立法、守法、司法的“帝王条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具体体现。民法之所以被冠以“典”,源于民法典规范的理性化编排、条文之间关联性与体系性的处理均以其内在价值体系、思想理念、精神品格为准则和基础,还源于民法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的无缝隙覆盖。在制度设计和配置方面,民法典合理设置与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相适应的行为尺度和标准。民法典涉及公序良俗的规范,既体现了法律对秩序的维护,更是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价值共识。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姓名权规定方面,民法典既赋予民事主体在姓名权上的充分自由,同时又以公序良俗加以必要限制。救助行为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行为的范畴,民法典没有规定人们必须实施体现见义勇为精神的救助行为义务,只是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免除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达到“鼓励”的目的,是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核心价值的重要制度设计。

用法治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心入行。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它不仅调整人的行为,具有规范、训诫、惩罚及救济功能,更作用于人的思想,具有教育、教化功能。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因此,必须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用法治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达到“以道德理念锤炼良法,以美德义行催生善治”的效果。要推动民法典实施和完善。有关国家机关要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要做好民法典的宣传和阐释。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在促进全民守法中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信仰。要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精神更好同频共振,从而保障我们每一个人自由和有尊严地生活。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

张素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这部新中国条文最多的法律,1260个法条,对应着细致入微的民生关切,构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成为护航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

人格尊严得到更好保障。设专编对人格权进行系统保护,是中国民法典的首创。人格尊严是我们每个人作为个体应当享有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的最基本的社会尊重。我们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就是法律尊重和保障我们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和体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姓名、名称、名誉等人格权,这奠定了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就人格权保护问题又颁布了多部司法解释,为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进入新时代,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党的十九大首次将“人格权保护”写进报告中。在民法典时代,人格尊严将得到更好保障。比如,人格权编系统规定了人格权的概念、内容、效力、行使要件以及救济方式等,使得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更加全面;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姓氏的规定,使得我们在姓氏方面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民法典中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可以更好地慰藉被侵权人精神方面的诉求;民法典还保护我们有一定影响力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扩大了自然人姓名权的外延等。

个人信息和隐私更加安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容易泄露和侵犯个人的信息和隐私。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较为滞后。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基本权利,首次出现是在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但这部法律也只是确立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及侵权责任,至于隐私如何界定等,则没有规定;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虽有法可依,但相关法规不成体系且存在“刑法先行”的状况。民法典回应了信息时代的民生法律诉求。在体系安排上,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单设一章,专门对个人信息和隐私进行保护。在内容上,民法典的规定具体、明确、全面。民法典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健康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范围的同时,还将“电子邮箱地址”“生物识别信息”以及“行踪信息”囊括其中,使得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更加清晰、全面。此外,民法典还具体列明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等。

“绿色原则”呵护生态环境。民法典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其一项重要内容和目标,有18条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鲜明的生态环保色彩折射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浸润着新时代的价值理念。总则编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也即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绿色原则”。物权编强调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要求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合同编完善了合同履行制度,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编在原“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增设生态修复责任,实现了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机配合的环境共治目标。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人文关怀促进人际和谐。民法典所蕴涵的人文关怀,对良好人际关系的维系、和谐社会的构建可以起到积极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如婚姻家庭编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设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倡导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体现了民法典兼顾婚姻家庭伦理属性的特色理念和价值追求。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明确了性骚扰的行为表现及法律后果,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责任,将有助于良好同事关系的维系。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在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连坐”规则。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设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就大大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以及其他邻居被“连坐”的概率,积极预防破坏和睦邻里关系的事件发生。总之,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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